日本商标注册之驳回理由通知规则

 日本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,日本特许厅将通知申请人提交陈述意见,小编对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规则做了如下总结。

日本商标法第15条第2款: 若审查员决定驳回注册申请,其应当告知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理由,并给与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。

日本商标法第15条第3款第(1)项: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,且指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, 如在先商标已获得注册,审查员可以判定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1款的规定, 并给与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。

如存在多个驳回理由, 原则上, 所有的驳回理由都应同时通知申请人。

审查员根据第15条第3款第(1)项基于在先注册商标做出的,只能在引证的在先商标获得注册后做出。

驳回理由通知书中所的在先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发生变更的,无须另行做出驳回理由通知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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